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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报考条件全文(完整版)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7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的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根据《考试办法》第四条,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照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仅在2018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19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对照表

在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在大专层次
药学类专业中药学类专业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
药学中药学药学
药物制剂中药资源与开发现代中药技术
临床药学藏药学中药(或中药学)
药事管理蒙药学蒙药学
药物分析中药制药维药学
药物化学中草药栽培与鉴定藏药学
海洋药学

五、“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后)。

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七、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本科专业的参考目录:

2012年9月—现在1998年7月—2012年9月
专业代码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化学类0703化学类
070301化学070301化学
070302应用化学070302应用化学
070303T化学生物学070303W化学生物学
070304T分子科学与工程070304W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生物科学类070生物科学类
071001生物科学070401生物科学
070407W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生物安全
070405W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2生物技术070402生物技术
070405W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1003生物信息学070403W生物信息学
070404W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化工与制药类0811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化学工程与工艺081101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3W化工与制药
081302制药工程081102制药工程
081103W化工与制药
081305T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081104S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生物医学工程类0806电气信息类
082601生物医学工程080607生物医学工程
080626S医疗器械工程
0830生物工程类0818生物工程类
083001生物工程081801生物工程
081906W生物系统工程
081410S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生物制药081107S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基础医学类1001基础医学类
100101K基础医学100101*基础医学
1002临床医学类1003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201K临床医学100301临床医学
100202TK麻醉学100302*麻醉学
100203TK医学影像学100303*医学影像学
100204TK眼视光医学100306W眼视光学
100205TK精神医学100308W精神医学
100206TK放射医学100305W放射医学
1003口腔医学类1004口腔医学类
100301K口腔医学100401口腔医学
1004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1002预防医学类
100401K预防医学100201预防医学
100402食品卫生与营养学100204S营养学
040332W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100403TK妇幼保健医学100203S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卫生监督100206S卫生监督
100405TK全球健康学100205S全球健康学
1005中医学类1005中医学类
100501K中医学100501中医学
100502K针灸推拿学100502针灸推拿学
100503K藏医学100504藏医学
100504K蒙医学100503蒙医学
100505K维医学100506W维医学
100506K壮医学100507S壮医学
100507K哈医学100508S哈医学
1006中西医结合类1005中医学类
100601K中西医临床医学100505W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7药学类1008药学类
100701药学100801药学
100807W应用药学
100702药物制剂100803药物制剂
100703TK临床药学100808S临床药学
100704T药事管理100810S药事管理
100705T药物分析100812S药物分析
100706T药物化学100813S药物化学
100707T海洋药学100809S海洋药学
1008中药学类1008药学类
100801中药学100802中药学
100802中药资源与开发100806W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3T藏药学100805W藏药学
100804T蒙药学100811W蒙药学
100805T中药制药100814S中药制药
100806T中草药栽培与鉴定100804W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9法医学类1006法医学类
100901K法医学100601*法医学
1010医学技术类1003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1001医学检验技术100304*医学检验
101002医学实验技术100311W医学实验学
100309W医学技术
100312S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医学影像技术100303*医学影像学
080629S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眼视光学100306W眼视光学
101005康复治疗学100307W康复治疗学
101006口腔医学技术100402W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卫生检验与检疫100202S卫生检验
1011护理学类1007护理学类
101101护理学100701护理学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博士、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层次的专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规定,对照本科专业目录来界定和解释。

c. 列入表中1007药学类和1008中药学类下的专业(下划双横线标注△)

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专科(高职高专)专业的参考目录: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4年)
专业代码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57生物与化工大类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701生物技术类5301生物技术类
570102化工生物技术530101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3生物化工工艺
530102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103药品生物技术530101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2生物实验技术
530104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702化工技术类5302化工技术类
570201应用化工技术530201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70205精细化工技术530205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70207工业分析技术530208工业分析与检验
59食品药品与粮食大类53生化与药品大类
5902药品制造类5303制药技术类
590202药品生产技术530303化学制药技术
530302生物制药技术
530301生化制药技术
530305药物制剂技术
530304中药制药技术
590204药品质量与安全53040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306药物分析技术
530402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903食品药品管理类5304食品药品管理类
590301药品经营与管理530403药品经营与管理
590303保健品开发与管理530404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59030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62医药卫生大类63医药卫生大类
6201临床医学类6301临床医学类
620101K临床医学630101临床医学
620102K口腔医学630102口腔医学
620103K中医学630103中医学
620104K中医骨伤630109中医骨伤
620105K针灸推拿630108针灸推拿
620106K蒙医学630104蒙医学
620107K藏医学630105藏医学
620108K维医学630106维医学


630107中西医结合
620111K朝医学

6202护理类6302护理类
620201护理630201护理
6203药学类6303药学类
620301药学630301药学
630305现代中药技术
620302中药学630302中药
620303蒙药学630306蒙药学
620304维药学630303维药学
620305藏药学

6204医学技术类6304医学技术类
620401医学检验技术630401医学检验技术
620402医学生物技术630402医学生物技术
620403医学影像技术630403医学影像技术
620404医学美容技术630408医疗美容技术
620405口腔医学技术630406口腔医学技术
620406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630410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620407眼视光技术630404眼视光技术
620409呼吸治疗技术630409呼吸治疗技术
6205康复治疗类6304医学技术类
620501康复治疗技术630405康复治疗技术
6208健康管理与促进类6304医学技术类
620802医学营养630407医学营养
620812医疗器械经营与管理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2004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2015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教职成〔2015〕10号)。

b. 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c. 列入表中6203药学类下的专业(标注△下划双横线)为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其他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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